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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何*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何某某。双方因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经无法沟通,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某随原告生活,哺乳期被告给付抚养费3000元/月,自2015年3月起至年满18周岁止给付1000元/月;3.个人财产归各自;4.诉讼费用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原、被告婚后有夫妻感情,且婚生之子尚小,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3月5日婚生一子名何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4月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有夫妻感情,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不够尊重;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对原、被告及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确实未沟通协调好,但表示以后会与原告一起协商做好。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均表示有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缺少沟通、缺乏信任和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包容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信任,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要求与被告何*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全部由原告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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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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