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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x与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一x与被告左二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左一x,被告左二x的法定代理人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x诉称:原告于2002年6月1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有非常严重的相信鬼神之说,请佛看仙,胡思乱想,无中生有,经常说不上三句话就吵闹起来,而且还有严重的不孝敬原告父母的行为,原告没有感受到应有的家庭幸福。自2012年12月12日起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很少过问家庭情况,彼此积怨更深,无法沟通,而且被告将白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全部拿走,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6000元给原告(每月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左*x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患有精神病,正在治疗,夫妻有扶助义务,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发病初期原告对被告也很好,给被告看病,主要被告患病有异常行为,所以才渐渐产生矛盾。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册,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户口簿一册,证明子女情况。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天**定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被告病情;2、门诊病历本两册、体检单一张、门诊挂号单一张、医药费票据三张,证明被告回娘家后的治疗情况;3、被告手写存款记录一张,证明原、被告存款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06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名张*x,现在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于2010年被告被确诊患有分离性障碍-混合性分离性障碍,并在天**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多次复发。2012年12月12日被告再次出现异常,原告母亲追赶被告时摔伤骨折,后联系被告母亲将被告接回娘家照顾,自此被告在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相识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并仍在治疗期间,原告作为被告丈夫,应当给予被告关心、照顾,并为被告的康复治疗创造良好的环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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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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