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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XX与被告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肖**、被告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唐XX。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2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唐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天津**档案馆证明一份;2,欠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祁X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家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双方十多年共同生活还是有感情的。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主张双方于2014年2月分居,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原告是因为照顾他母亲才去他母亲家的,原告也会回来,双方没有分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产生矛盾,致使家庭不睦。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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