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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张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被告张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1年7月26日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争吵不断。双方在2003年分手,分手后,被告以深夜上门骚扰、长期不吃不喝、酗酒等方式要求复合,原告出于无奈与被告继续交往。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乃至怀孕期间,吵闹时有发生,孩子出生后,家庭矛盾一度发展到涉及双方父母。由于双方性格、生长环境、生活习俗存在很大差异,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难以沟通交流,导致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彼此积怨,没有沟通,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份提出协议离婚,被告没有任何缓解行为,甚至扣留家中汽车,趁原告工作期间擅自拿走家中房产证(此房为原告婚前个人全款购买)和结婚证,此事已在天津市**街派出所备案。被告婚后长期不工作,家庭主要依靠原告辛苦工作予以支撑,被告不予理解还多次在与原告吵闹中扬言要滋扰原告工作。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女儿自出生后原告一直关心照顾,被告无经济收入,离婚后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之女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每月探视2次;三、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说不属实,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分手是因为原告跟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原告也表示后悔,所以才和好。双方经过六年恋爱时间才结婚,同时购置了很多家电,怀孕期间被告也一直工作直到孩子出生,孩子几乎都是被告来带,直到孩子三岁,2012年12月19日被告确诊发现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才给原告带孩子。被告生病初期原告也尽心尽力照顾,经常在qq空间发表留言表达痛惜之情,所以双方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自从生病以来,为方便照顾,在父母家居住,但每周周末原告会接被告回家,并未出现分居情况。被告没有扣留家里汽车,被告生病后期原告几乎不管不问,被告需要办理保险等事,原告就把车给了被告,由于被告不会开车,去家里拿驾驶手册,没注意房产证夹带在驾驶手册里,并不是被告私自拿走,原告不听被告解释就报了警,拿走结婚证是因为要办理二胎审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至7月期间相识,2001年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10年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确诊发现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现仍在治疗期间。原告主张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被告不予认可,称其因方便养病暂居父母家,原告每周末会接被告回家居住,被告最后一次回家是在2014年2月14日,次日返回娘家。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相识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生女高XX,正处于少年儿童成长阶段,且被告张一X正处在治疗期间,离婚会对女儿的健康成长及被告的病情康复产生不良影响,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矛盾和隔阂,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和交流,消除误会与隔阂,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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