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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X与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安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名叫郭XX,于2012年3月28日补办登记手续,婚生女现年5周岁,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前婚后感情挺好,就是近期被告总是嫌弃原告,2010年以后搬到西青区居住就开始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5月中旬分居至今,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用各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安X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特别好,原告追求被告两年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特别好,原、被告与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六年,感情不好就没法跟婆婆共同生活这么久。原、被告是别人眼里羡慕的一对夫妻,被告不知道原告要离婚的原因。原、被告双方还有感情,现在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自己身上的缺点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0月21日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名郭XX,婚生女现年5周岁,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自2014年5月分居至今。庭审中对感情问题及财产问题双方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婚生女的户籍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均应珍惜家庭关系,努力培养夫妻感情,谨慎对待婚姻问题。现原、被告虽有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理解,冷静、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X要求与被告安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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