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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刘**,现年15周岁。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本系父母包办,夫妻间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进行各种折磨,这种状况持续了十余年时间,导致原告的精神几近崩溃。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生活难以维系。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然曾因一时冲动打过原告,但被告十分后悔,被告现在患有抑郁症,通过服药能够控制情绪。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与被告继续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现年15周岁。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底开始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体谅,不应动辄提出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生活中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将主要精力放在家庭和睦和抚养子女成长方面。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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