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民一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01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执行能力,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0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