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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双方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为了家庭一忍再忍,但被告不知悔改,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要求对共同存款30000元及车牌号为津A×××××排夏利汽车款11000元进行依法分割,总价值4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相识和结婚时间属实,但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原、被告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婚后感情和好,被告并且赡养原告父母,与他们居住在一起,所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结婚多年来,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赡养老人。2015年7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赡养老人。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事后仍能和好。原告应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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