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8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年××月××日生育次女刘**。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打架,感情不合。现原被告之间矛盾越来越大,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之长女刘**由原告抚养、次女刘**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恋爱、举行结婚仪式、生育子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均属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没有争吵、打架现象,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8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刘**。××××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刘**。原告无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搞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