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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梁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解用敏、被告梁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梁**,现随原告一同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3年8月原告因怀孕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之女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梁**,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5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解用敏、被告梁一×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婚后双方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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