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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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