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于**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薛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聂**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与谢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