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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秋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丁二×。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被告时常无事生非,2011年7月21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为了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让孩子能够更好的成长,原、被告于××××年××月××日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仍一如既往,总是无故找原告麻烦,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忍再忍,但被告不知悔改,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要求双方婚生子丁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不能轻易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二×。原、被告曾因感情纠纷于2011年7月21日协议离婚,此后双方考虑子女成长等因素,于**年××月××日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近年来双方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体谅,不应动辄提出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生活中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将主要精力放在家庭和睦和抚养子女成长方面。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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