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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一×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韩**,现同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对双方感情产生影响。后由于被告迷恋网络聊天,双方多次产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韩**,现同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担负。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双方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韩一×与被告罗**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韩*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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