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5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2188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188号执行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