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聂**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26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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