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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随原告一同生活。2013年2月被告与异性上网聊天见网友,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于2013年4月6日搬离原告住处,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3年5月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随原告一同生活。2013年2月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4月离开原告住处,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于2013年4月25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本应本着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的精神进行处理,而原、被告均未能如此,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原告草率起诉离婚,特别是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均未积极采取行动化解矛盾,亦未有和好意思表示,而是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之子张**,现随原告一同生活,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不轻易改变子女生活现状,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其抚养费由其自理的请求,本院予以尊重。原告主张有共同存款40000余元,现在被告处,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仇**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张浩然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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