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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2009年11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10年8月26日婚生一女,取名马**,现随原告生活,于2014年6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马**,现随被告生活。自2013年年底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不和,经常争吵,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再次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马**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离家出走是原告赶出去的,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2009年11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10年8月26日婚生一女,取名马**,现随原告生活,于2014年6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马**,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婚生子马**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照顾孩子事情发生争吵,2014年6月16日,双方再次因照顾孩子事情发生矛盾,被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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