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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4月7日婚生一子,取名冯**,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酗酒,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多年来原告对被告一直容忍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后共同购买的长城汽车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补贴购房的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也同意尊重孩子意见,但不同意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的意见。庭审后被告称,开庭时一时冲动,未考虑周全,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实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为了孩子利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被告以后也能改造自己的不足,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2004年4月7日婚生一子,取名冯**,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6月2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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