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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酗酒的恶习,且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被告张**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做到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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