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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