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037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目前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0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