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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被告窦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大碱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窦二×。婚后,双方一直在原告家生活。10余年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父母非打即骂,致使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均不属实,结婚后双方未能生育,经多次治疗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有过争吵,过后均能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窦二×。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偶有争吵,事后均能和好,近期双方因照顾孩子等问题发生争吵,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日常琐事缺乏沟通造成口角,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幸福的家庭,本案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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