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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董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董**,××××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及孩子董**,原告不堪忍受毫无感情的夫妻生活,于2014年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董**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没有对原告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董**,××××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回复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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