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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耿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耿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耿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谎话大话连篇,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原、被告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下旬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耿二×。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7月因相互猜疑对方有外遇,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户口卡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有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双方应多作自我批评,不能一味指责对方。为了家庭稳定,考虑儿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原告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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