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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7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6月中旬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回过原告家。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有可能合好如初。此案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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