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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被告相求双方和好。但此后被告毫无悔改,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诉。但此后双方感情未能好转,故于2015年3月2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担负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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