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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张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武清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逐渐不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致使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因原告生了两个女儿总是指责原告,重男轻女,原告无法忍受,因此于2013年4月20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张**、次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问题,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并没有重男轻女思想,在原告离开家后一直由被告照顾女儿,考虑两个女儿的成长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张**,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疏远。2013年10月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并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体谅,不应动辄提出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生活中多做自我批评,珍惜夫妻感情,将主要精力放在家庭和睦和抚养子女成长方面。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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