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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高*,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高**,现均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现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女高*、婚生之子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800元,至孩子成年;3.位于武清区汊沽港镇富强公寓2号楼3门102室(35万元)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高*,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高健朗,现均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5年5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被告高**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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