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一×与周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一×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周三×。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特别是自2013年年底以来双方基本不说话,一说话就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2014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往来,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三×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3年年底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到单位去找原告是为了与原告解决矛盾。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主动与原告沟通,关系有所缓和。原、被告对对方均尚有感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双方婚生子尚小,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三×,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2月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年底,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维系家庭,抚育子女。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应该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成长考虑,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理解、相互沟通、而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现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