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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7年24生育一子张**,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故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尖锐。自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平均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11月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从未吵架打架,2015年1月,被告及父母不知什么原因,原告从家中出走后,一直未与被告联系,被告曾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查找,直至起诉才见到原告。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7年24日生育一子张**,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庭审中陈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投,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不想与被告一起生活,离家出走至今,现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已共同生活3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分别担当起应尽的责任,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和好,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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