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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姚*乙(××××年××月××日生,现在原告处)。自结婚以来,原、被告感情尚好,最近几年,由于买卖赔钱,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无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更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姚**,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5月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多次寻找无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静海县**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置家庭和原告及婚生女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原、被告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另原、被告的婚生女需父母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宜暂随原告生活并暂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姚**与被告朱*离婚。

二、婚生女姚**暂随原告姚*甲生活并暂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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