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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18日生女儿王**。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致使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3月分居至今,现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准予: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应随被告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18日生女儿王**,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就婚生女随谁生活问题各执己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2、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婚生女随己生活,但判断婚生女随谁生活应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现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从经济上亦独立,婚生女从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业已适应,故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在庭审中,原告虽主张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但从更有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给付婚生女抚养费较为适宜,给付抚养费的金额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本院酌定为每月500元。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王婧*随原告杨**生活,由被告王**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在每月的1-5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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