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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商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与被告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被告商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6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1年5月22日生长子韩*,2003年12月2日补领结婚证,2010年6月25日生次子韩2X。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张嘴闭嘴就是钱,经常为钱与原告吵架,原告作为工薪阶层,每月工资全部交给被告,结婚14年来经济上都是被告掌管。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父亲要其居住的房屋,因此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居住并把十几年的积蓄98000元钱的存折带走。2014年10月9日,被告再次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并把家里所有的财产都带走,把家里的东西砸碎,并且报了警。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韩*(2001年5月22日生)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次子韩2X(2010年6月25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商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仍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6月24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5月22日生长子韩X,2003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6月25日生次子韩2X。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并且育有两子,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韩X与被告商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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