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蔡公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12月2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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