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缴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年初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2日举行仪式同居,于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各一。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草率同居,导致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夫妻感情一般,随着婚姻的延续,双方各自的脾气性格开始显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对公婆不孝,与公婆多次发生矛盾和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用菜刀将原告头部致伤,从而使原、被告之间矛盾日益加深,双方于2014年5月29日因发生矛盾争吵后分居至今,双方婚姻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一X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张*X随被告生活;3、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前不至于缺乏了解,婚后我们感情也一直很好,没有到感情破裂要离婚的程度,不同意离婚,我们还可以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年初相识,于2010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2月4日生长子张一X,于2013年7月20日生长女张*X。庭审中,原告仅陈述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所述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等情形,被告均予以否认。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和本案的庭审笔录等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同居开始已经四年,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