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管理中心与广州添**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1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36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就案涉责令期限办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36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撤回。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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