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2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2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