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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分别于2007年12月向内**民法院提起诉讼,内**民法院于2008年8月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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