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永**(登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永**(登封**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永龙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永龙天*(登封**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刘*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太与被上诉人登封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丁**与上诉人永**(登封**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吕丰收与被上诉人登封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