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郑州**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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