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上蔡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杜**与白**、上蔡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白**、上蔡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白**、上蔡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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