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彩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友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1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友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四**司申请称: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1、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因本案与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办的河南**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属同一事实,本案的仲裁申请人为该案的受害人之一,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庭去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查河南**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立案及受害人名单,但是仲裁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既没有驳回申请,也没有依法去调取相关材料,就径行裁决,其程序严重违法。2、在仲裁审理中,申请人得知2014年5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在接到郑州**民法院询问函后回函给郑州**民法院,回函称贵院提供的郑州**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我局办理的河南**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同一事实u0026rdquo;的情况后又向仲裁庭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庭依法应当将本案中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统一处理。但是仲裁庭仍未予理睬,径行裁决,严重违反《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u0026rdquo;,以上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对仲裁委有法律的约束力,虽然仲裁委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但郑**裁委仍应当按照三高u0026rdquo;的司法解释予以参照执行。二、仲裁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系伪造。裁决书定案依据的《借款合同》、《借据》和《收据》均系英**司伪造的,上面的四**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公司合同印章是英**司私刻的,是英**司为吸收公众存款而采取的手段,吸收的存款均由英**司使用。实际上,是河南**限公司假借申请人之名向仲裁申请人非法吸收存款,该款直接汇入河南省**有限公司,四**司并未使用,四**司和仲裁申请人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综上,郑**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仲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付彩婷答辩称:一、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五十八条之任何情形,属于恶意诉讼,本应不予立案,既己立案,应裁定驳回。无论是《仲裁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都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u0026rdquo;,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即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立案材料的时候,就应当提出证据证明u0026rdquo;仲裁裁决有法定违法事由,而不是仅凭申请书和裁决书。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书违法,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裁决书程序违法的证据,其目的是利用诉讼权利,拖延履行义务时间,属立案程序不当,应当驳回。二、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没有应终止、移交之法定事项。《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u0026quot;,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u0026rdquo;。而该申请所称违反程序,指的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七条,该《意见》第七条并不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仲裁案件。l,该条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纠纷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迄今为止,没有哪一个司法机关对申请人启动刑事侦查措施,也没有哪一个司法机关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刑事查封、冻结、扣押等侦查措施;2,该条指出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仲裁机构办理的民事案件。3,据了解,郑州**安分局(下称开发分局)正在侦查的是河南**限公司(下称英**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事实。开发分局正在侦查的英**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是刑事案件,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如果开发分局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借款纠纷定性为非法集资u0026rdquo;,和英**司案件是同一事实,那就应该对申请人立案侦查,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刑事侦查措施。申请人如果能提交这些证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当然应当中止审理、移交案件,恰恰相反,申请人没有刑事立案的证据,开发分局也不管这些案件。况且,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才向仲裁委递交了开发分局的回复,该回复系复印件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回复系开发分局针对郑州**民法院作出的回复,那时本案尚未到贵院,贵院也不可能就本案发询问函,开发分局也不会知悉本案事实,因此,即使该回复存在,也不是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的回复。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而作出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受到限制: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哪个司法机关认为这个案件不应由仲裁委裁决,而应由其他的机构(机关)管辖,那就赶快移交,使被申请人的权力得到有效救济和保护,被申请人当然愿意。英**司案件受害人的权益通过刑事侦查可以得到了国家机关的保护和救济,而被申请人的权益岂能悬空?4,申请人向郑**裁委提交终止、移交申请,不符合《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对仲裁中止事项做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当时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仲裁委不予采纳是正确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意见》对仲裁程序提出指责,是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人声称仲裁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向法庭提交证据,否则,应承担恶意诉讼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在仲裁裁决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主要证据的内容、印鉴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鉴定等证明途径;况且,申请人在约定的履行期之后,还向被申请人偿还部分借款,与其辩称未与被申请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相矛盾。综上,郑**裁委(2013)郑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四**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1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友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南阳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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