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2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四**司委托代理人薛强,被申请人马辛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四**司申请称: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1、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因本案与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办的河南**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属同一事实,本案的仲裁申请人为该案的受害人之一,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庭去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查河南**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立案及受害人名单,但是仲裁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既没有驳回申请,也没有依法去调取相关材料,就径行裁决,其程序严重违法。2、在仲裁审理中,申请人得知2014年5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在接到郑州**民法院询问函后回函给郑州**民法院,回函称贵院提供的郑州**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我局办理的河南**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同一事实u0026rdquo;的情况后又向仲裁庭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庭依法应当将本案中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统一处理。但是仲裁庭仍未予理睬,径行裁决,严重违反《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u0026rdquo;,以上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对仲裁委有法律的约束力,虽然仲裁委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但郑**裁委仍应当按照三高u0026rdquo;的司法解释予以参照执行。二、仲裁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系伪造。裁决书定案依据的《借款合同》、《借据》和《收据》均系英**司伪造的,上面的四**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公司合同印章是英**司私刻的,是英**司为吸收公众存款而采取的手段,吸收的存款均由英**司使用。实际上,是河南**限公司假借申请人之名向仲裁申请人马**非法吸收存款,该款直接汇入河南省**有限公司,四**司并未使用,四**司和仲裁申请人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综上,郑**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25号裁决书仲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马**答辩称:仲裁裁决合法,英**司非法吸收资金,而这不具有关联性,仲裁庭依法对该借贷关系仲裁合法。仲裁书不存在伪造的情况。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申请人通过财务人员,向被申请人转账,这些事实证明了双方的真正的借款关系,申请人应依法归还被申请人的借款和利息。综上,仲裁庭的仲裁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四**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25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友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南阳四**有限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南阳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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