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丹丹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宁**、原审被告河南万**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