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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宁**、原审被告河南万**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宁**、原审被告河南万**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审被告河南万**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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