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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外**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外**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事旅游汽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豫法立*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送达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邮政部门未按照当事人所确认的地址进行投递,使得李**并未收到开庭传票,二审据此作出裁定按李**撤回上诉处理严重违法。要求撤销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依法保护李**的诉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辩称,二审法院按照李**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李**所称因邮政部门工作人员送达问题导致其未能收取开庭传票,责任不应由二审法院承担。二审裁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李**提供的送达地址明确具体,并提供有联系电话,且之后民事裁定书的送达也证明该送达地址是准确的。邮政部门送达开庭传票的记录不能证明其严格按照《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了送达。故造成本案二审开庭传票未能送达的后果李**没有过错,其责任不应由李**承担。二审以邮政部门出具的“原址查无此人”的送达证明裁定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9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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