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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河南外**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中**限公司应为关联企业,且上诉人李**先后与河南外**限公司和河南中**限公司签订过租车协议和合作经营协议,其与被上诉人河南外**限公司一直存在汽车租赁关系,故原审认为上诉人李**以现河南外**限公司为被告不当错误。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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