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天合与被告李**、侯**、侯*、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天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天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天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岳**与李**、侯**、侯*、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李**、侯**、侯*、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李**、侯**、侯*、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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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侯**、侯*、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