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邱**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邱**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或者撤销。1、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女儿邱*到事业单位上班的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所设立的委托合同无效的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3、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完成委托事务无事实依据,应向被申请人退还剩余8万元委托款项”的事实,既缺乏证据,又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回避未进行回避,导致案件严重错误,本案应当依法再审。(三)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邱**以高额资金委托邱**通过非正当途径安排其女儿邱*到事业单位工作引发,双方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双方所设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邱**向邱**返还8万元款项的实体处理亦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