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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绿城支行与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被告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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